你了解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与保险条款吗?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适应我国对外经贸发展需要,根据我国保险业务实际情况,参照国际保险市场做法,制定了《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 CIC)。其中包括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等内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海洋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等内容。
(1)承保责任范围
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大小,取决于不同保险险别。在承保责任范围条款里规定的保险险别有基本险和附加险。
①基本险别(主险)
基本险别是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主要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
承保责任范围包括:
被保险货物在运途中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
运输工具遭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运输工具遭意外事故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遭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在装卸或转船时,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遭受风险的货物采取抢救、以防止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运输工具遭海难后,在避难港产生的特别费用(卸、存、运);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船舶互撞条款”中规定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 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A或W.P.A)
承保责任范围包括:平安险+ 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 一切险(All Risks, A.R)
承保责任范围包括:水渍险+一般附加险的内容
在基本险中,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最大的。保了一切险,对其中任何一种一般附加险都负责,但不包括特殊附加险。
②附加险
- 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s)
主要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污染险、破碎险、碰损险、生锈险、串味险和受潮受热险等(11种)。
- 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s)
战争险和罢工险。
其他特殊附加险:交货不到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
(2)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由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和费用。
根据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除外责任主要包括:
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②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陆、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⑤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3)承保责任的起起讫期限
在海运保险中保险责任的起讫主要采用”仓至仓”条款。
①“仓至仓”条款是指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处所开始(包括海、陆、河运)直至该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地或其他储存地为止(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
仓至仓条款的例外条款:
- 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不论货物是否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
- 如上述保险期内被保险货物需要转交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仓库时,保险责任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交时终止。
- 被保险货物在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或目的地以后,发生分组、分派的情况,则该仓库就作为被保险人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也从货物运抵该仓库时终止。
- 被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限。
- 当发生非正常运输情况,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加缴保险费,可以按扩展条款办理。
②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吃期限为只付水面风险。即若货物不卸,保15天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