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了解集装箱箱体保险吗?
(1)伦敦保险协会集装箱保险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1987年1月1日修订了协会集装箱保险条款。该险包括一切险和全损险。
①承保责任范围
- 集装箱本身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灭失和损坏,但对于集装箱机器的灭失和损坏,只在下列情况下才予负责:
集装箱全损(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在机器的外部发生了火灾或爆炸;
船舶或驳船的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
陆地运输工具或飞机的颠覆、出轨及其他事故;
船舶或驳船与其他任何物体的碰撞或接触;
共同海损的牺牲。
- 共同海损及其分摊和救助费用。
- 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船舶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由集装箱所有人承担的对于承运船舶的赔偿责任。
- 为了避免或减少因承保风险而引起集装箱灭失或损坏发生的施救费用。
一切险条款对于集装箱的赔偿包括集装箱的全损和部分损失;全损险条款承保的危险与一切险一致,只是不承保集装箱的部分损失,但对于共同海损、救助费用、施救费用与船舶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的责任仍然承保。
②集装箱推定全损
和船舶保险条款类似,协会条款规定,在计算是否构成推定全损时,集装箱的保险价值应被视为修复后的价值,而且应以一次事故的修理费用为准,并且不可将破损集装箱自身和废金属的价值计算在内。
这种规定是为了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或者为了避免实际全损所需要的费用将超过其本身价值的原因而被合理放弃的,即构成推定全损)保持一致。
③免赔额
协会条款规定,当因承保风险引起部分损失的索赔时,保险人有权就每次事故扣除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但对于全损、共同海损、救助费用和施救费用的索赔,保险人不做这种扣减。
④除外责任
协会集装箱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包括以下几点: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集装箱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腐蚀、锈损以及质量下降;
原因不明的灭失及库场存放期间发生的灭失或下落不明;
集装箱的固有缺陷或瑕疵;
直接由于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因债务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而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费用;
由于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知情的船舶或驳船不适航、不适货;
协会集装箱战争、罢工险条款承保的范围和除外责任。
⑤暂保
协会集装箱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集装箱必须在保险单约定的海域和地域范围内营运。但如果集装箱超出保险单规定的营运范围,只要被保险人及时通过保险人并同意修改保险条件,必要时加缴保险费,保险人继续承保。
⑥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如果被保险的集装箱在保险期间内,未经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被出售、租借或租赁给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则该集装箱的保险自动终止。
⑦解除合同
协会集装箱保险条款第11 条规定”本保险可由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任何一方提前30 天给予通知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由保险人解约的,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费,该保险费按尚未到期的保险期限的比例计算。由被保险人解约时,保险费的退还由双方协商。”
因此,集装箱保险合同的解除比船舶或货物保险合同宽松。
(2)伦敦保险协会集装箱附加险
协会集装箱附加险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其承保风险、除外责任与货物保险条款基本相同(参见前述的协会海运货物战争、罢工险)。
(3)中国集装箱保险
①承保责任范围
中国集装箱保险分为全损险和综合险。全损险只承保集装箱的全损,综合险承保集装箱的全损和部分损失。全损险和综合险均承保被保险的集装箱对于共同海损及其分摊和救助费用以及施救费用。对于施救费用的补偿以不超过集装箱的保险金额为限。
②除外责任
中国集装箱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
由于集装箱不符合国际标准,或由于内在缺陷和特性,或工人罢工,或迟延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正常磨损及其修理费用;
集装箱战争险承保的风险和除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