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海运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必须是涉及同一航程中的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利害关系方。
如果只有船或货单方的遭受危险,不可能成立共同海损。
但如果船货同属一人,共同海损行为仍然可以成立。
如果船舶从事商业拖带或顶推行为,则认为其处于同一航程之中。
如果所采取的措施是为了使这些船舶或货物(如果有)脱离共同危险,可以成立共同海损行为。
如果一艘船舶只要脱离其他船舶就能获得安全,则同其他船舶不处于共同危险之中,但如果脱离本身是共同海损行为,则共同航程继续存在。
危险还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主观臆测的危险或以推想可能出现的危险不是真正的危险。在当时虽没有危险,但如果没有采取措施就会遭遇不可避免的危险的,也可以成立共同海损行为。可预测或常见的情况也不能称之为危险,如船舶应该抵御的一般风浪。
二、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有意采取的措施”是指明知道采取此项措施将会使船舶或货物遭受进一步的损失或支付额外的费用,但为了使船舶和货物免遭更大的损失而主动采取此项措施。
三、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特殊的,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正常营运情况下所发生的合理损耗和开支不能记入共同海损。只有属于共同海损行为直接后果的损失或费用,才应作为共同海损的损失或费用。
四、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有效果
采取共同海损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全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安全。如果没有获救的财产,也就不存在分摊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