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在责任制度上发生了质的变化,对当事各方的利益保护更趋合理,也回应了航运技术的变化。2008 年通过的《鹿特丹规则》则代表了最新一轮尝试,但因批准国不足至今尚未生效。本文以对比表加逐项说明的方式,梳理四套规则的差别,以及中国适用哪一套。
四套国际海运公约一览
| 公约 | 通过/生效 | 责任基础 | 责任限额 | 责任期间 | 诉讼时效 |
|---|---|---|---|---|---|
| 《海牙规则》 | 1924 年通过 | 不完全过失责任 | 每件或每单位 100 英镑 | 钩至钩 | 1 年 |
| 《海牙—维斯比规则》 | 1968 年议定书、1979 年 SDR 议定书 | 同《海牙规则》 | 每件或每单位 10,000 金法郎,或每公斤 30 金法郎,以高者为准 | 钩至钩 | 1 年,经同意可延长;向第三方追偿期限 3 个月 |
| 《汉堡规则》 | 1978 年通过、1992 年生效 | 推定的完全过失责任 | 每件或每货运单位 835 SDR,或每公斤 2.5 SDR,以高者为准 | 港到港 | 2 年 |
| 《鹿特丹规则》 | 2008 年通过,尚未生效 | 完全过失责任 | 按件/公斤双轨制,限额显著提高 | 门到门(含海运前后区段) | 2 年 |
数据说明:各公约与议定书的表述存在版本差异,上述限额与期间以公约原文及现行有效文本为准;采用哪一套规则,取决于提单条款约定与案件适用的准据法。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海牙规则》诞生时船东势力强大、航运技术条件有限,对承运人的要求不可能十分严格,因此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维斯比规则》对此未作修订。《汉堡规则》则改为“推定的完全过失原则”。
所谓过失原则,指有过失即负责、无过失即不负责,多数国家的民法以此为基础。《海牙规则》总体上要求承运人对自己的过失负责,但同时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违约”可以免责——这条也是《海牙规则》遭非议最多的条款。有过失也可免责,因此被认为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原则。
《汉堡规则》的立场严格得多:不仅以是否存在过失决定承运人是否负责,还把举证责任加给承运人,即“除非承运人证明其本人、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承运人责任因此明显加重。
二、最高赔偿限额
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依次提高:
- 《海牙规则》: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 100 英镑或等值货币。
- 《维斯比规则》: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 10,000 金法郎,或按毛重每公斤 30 金法郎,以较高者为准;并明确一个金法郎为含金 66.5 毫克、纯度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 《汉堡规则》:提高到每件或每货运单位 835 特别提款权(SDR),或每公斤 2.5 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
计量方式也日趋合理。《海牙规则》以每件或每单位计量;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发展,这种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维斯比规则》规定:以集装箱、托盘或类似器具运送货物时,提单载明器具内货物包数或件数的,按每一小件逐件赔偿;未载明具体件数的,则把整个集装箱或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赔偿。
三、货物的定义
《海牙规则》对货物的定义范围较窄,把活动物与甲板货排除在外。《汉堡规则》扩大了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入货物范畴,还涵盖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器具内,或者货物经包装而其器具或包装由托运人提供的,这些器具或包装均属于“货物”。
四、公约的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时,同一航运公司在同一航线上承运的不同货物,可能出现有的适用、有的不适用《海牙规则》的情形。《汉堡规则》避免了这一缺憾: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之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还规定只要被告所在地、提单签发地、装货港、卸货港、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者中任何一处在缔约国境内,即可适用。
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即通常所说的“钩至钩”。《汉堡规则》则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时止,涵盖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在内的全部掌管期间,简称“港到港”。《鹿特丹规则》进一步把期间延伸到海运前后的陆运区段,形成“门到门”结构。
六、诉讼时效
《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对远洋运输当事人,尤其对需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再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而言,一年显然过短。《维斯比规则》规定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并且在一年期满后,只要在受诉法院法律准许的期间内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须在三个月以内,部分缓解了时效过短的问题。《汉堡规则》直接把时效延长至两年,同时保留《维斯比规则》90 天追偿时效的规定。
七、延迟交货责任
《海牙—维斯比规则》对延迟交货未作规定。《汉堡规则》则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议定但未能在考虑实际情况后对一个勤勉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运输合同规定的卸货港交付,即为延迟交付,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行市损失、利息损失、停工停产损失,赔偿金额最多为延迟交付货物所应支付运费的 2.5 倍,且不超过合同运费总额。
《鹿特丹规则》的定位与现状
《鹿特丹规则》全称《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2008 年 12 月 11 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2009 年 9 月 23 日在荷兰鹿特丹开放签署,故简称“鹿特丹规则”。它把海运与前后陆运区段纳入统一合同框架,并对电子运输记录作了专门规定。
该公约须有 20 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满一年方生效。截至近年,签署国约 25 个,但实际批准或加入的国家仅有少数几个,远未达到生效门槛,因此目前尚未生效;主要海运国家多未批准,短期内生效前景仍不明朗。实务中它更多作为参照:例如我国 2025 年修订的《海商法》在电子运输记录等规则上即参考了相关国际立法经验。
中国适用哪一套规则
我国未加入上述任何一部国际海运公约,而是以国内立法自成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 199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其海上货物运输一章大量借鉴了《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责任制度,包括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免责事项、单位责任限制与一年诉讼时效等。因此在中国港口签发的提单,通常按《海商法》而非公约处理;提单条款约定适用某公约时,再按约定审查。
需要注意的是,该法已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经修订通过,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是自颁布以来的首次全面大修,共 16 章 310 条,其中新增了关于电子运输记录的专门规定。引用条文时请以现行有效文本的条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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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中国的出口提单适用哪套国际公约?
中国没有加入《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或《汉堡规则》,因此中国港口签发的提单通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该法在责任制度上主要借鉴《海牙—维斯比规则》。如果提单条款另行约定适用某公约,则按约定处理。
《鹿特丹规则》生效了吗?可以直接引用吗?
尚未生效。该公约要求至少 20 份批准书交存满一年后才生效,目前批准或加入的国家远少于此,短期内生效前景不明。实务中不宜直接作为准据法引用,但其中关于电子运输记录、门到门责任期间等思路,已逐步被各国国内立法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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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博丰物流团队整理编写,内容核验于 2026-10;行业做法、公约文本与平台规则随时间变化,具体以承运人订舱确认、提单条款及主管机构现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