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禽肉检验检疫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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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驗檢疫準備

  1)明確檢驗檢疫依據、檢驗檢疫方法;

  2)做好取、製樣及檢驗檢疫器具的準備工作;

  3)安排有資格的專業人員。

  2、出口禽肉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獲檢驗檢疫機構的檢疫衛生註冊;進口國獸醫當局規定須衛生註冊的,還應獲得進口國或地區獸醫當局的衛生註冊。

  3、生產出口禽肉產品的禽應來自安全非疫區;禽飼養場應獲得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的備案(供港澳地區冰鮮禽肉的禽飼養場應獲得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的註冊)。檢驗檢疫機構的獸醫應加強對禽肉加工企業獸醫的監督管理,禽肉加工企業的獸醫應加強禽飼養過程中的衛生防疫與用藥管理,嚴格執行《出口肉禽飼養用藥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4、檢驗檢疫機構派出獸醫應加強對禽肉屠宰企業、養殖基地生產加工全過程的監管。供禽肉加工企業屠宰的活禽應隨附農牧部門出具的《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輸工具消毒證明》及備案飼養場的《飼養日誌》等單證(供港澳地區冰鮮禽肉的禽應隨附當地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畜禽產地檢疫合格證明》),並經檢驗檢疫機構派出獸醫檢疫合格後方准宰殺。屠宰後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派出獸醫嚴格宰後檢疫,嚴格生產中的衛生管理。出口禽肉產品經檢測禽病、微生物與藥物殘留項目合格後,方准用於出口。

  5、包裝的檢驗檢疫

  1)檢查包裝箱的品名、嘜頭、批次、加工廠名稱、地址、註冊代號、加工(屠宰)日期等應與單證相符,包裝物應清潔、牢固、無破損、無發霉等。發現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貨主或代理人負責整理完好。

  2)預包裝產品的食品標籤應符合《進出口食品標籤管理辦法》等規定。

  6、對貨物的檢驗檢疫

  主要檢查貨物的色澤、氣味、品質是否正常,有無風乾、血污及冰霜以及冷凍狀況等,有無雜質、羽毛,規格是否與合同、信用證等相符,數重量是否與報檢數重量相符。出口禽肉產品應當在生產後6個月內、冰鮮肉應當在72小時內出口,出口國家或地區另有要求的除外。

  7、對運輸工具的檢驗檢疫

  主要檢查運輸工具的溫控效果、清潔衛生、密封效果、蟲害污染、異味等。

  8、檢驗檢疫機構根據需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口禽肉產品、包裝容器、運輸工具加施檢驗檢疫標誌或標識。

  9、安全衛生項目按檢驗檢疫依據要求抽樣送實驗室檢測。

  10、在審核單證及查驗中,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必須重新檢驗或補驗。

  1)換證憑單中的項目與合同、信用證要求不一致或檢驗項目不全的。

  2)凡出境貨物的溫度、包裝容器有可能影響產品品質的。

  3)換證憑單超過有效期,應對品質、重量、規格、包裝等項目進行重新檢驗。

  11、對實施驗證查驗的貨物,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換證憑單」驗證放行。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在查驗中發現問題應及時與產地檢驗檢疫機構聯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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