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兌信用狀
保兌信用狀係指開證銀行開出的信用狀經另一定銀行加以保兌,保證兌付受益人所開具的匯票,稱保兌信用狀(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
凡在信用狀上載文,願意承擔保兌者稱保兌銀行(Confirming Bank),保兌銀行通常是由通知銀行擔任。
UCP對保兌信用狀列有如下規定,若開證銀行授權或委請另一家銀行對不可撤銷信用狀予以保兌,凡同意對信用狀加以保兌者應承擔對受益人簽發的即期、遠期匯票的議付、承兌或付款的責任。
保兌銀行為另一家銀行開具的信用狀加保,必須收取保證金和銀行費用。若開證銀行不提供保證金,保兌銀行可要求開證銀行提供對等的保兌義務作為條件,方可承擔保兌的責任。
信用狀是否需要保兌,這是進出口商經談判而決定之。若進口商同意對信用狀以加保,一般講銀行收取的保兌費由進口商承擔。
若開證銀行委託通知銀行予以加保,稱「委託保兌」,但亦有特殊情況,保兌銀行是由出口商指定的銀行對信用狀加以保兌,此保兌銀行不是經開證銀行的指定的銀行予以保兌,稱「無委託保兌」。這種作法,只是在開證銀行為有信譽的條件下,才能作到。
(二)採用保兌信用狀的貿易條件
在貿易實務中若出現下列情況可酌情考慮採用保兌信用狀:
1. 若因進口商不能依出口商所確認的或指定的銀行開具信用狀;或開證銀行與出口商所在地的任何銀行無業務往來;或開證銀行所在地的政治、經濟不穩定;或因契約金額大,超出開證銀行一般業務的支付能力等;
2. 進出口商所處地理位置遙遠,進出口商所在地的法律及有關規定有特殊之處,再加上商業習慣和作法不同等原因。
若在進出口貿易遇有上述的貿易條件下,進出口商雙方都有誠意,對進出口貨物予以成交,可採用保兌信用狀。對出口商來講可保證安全收匯,對進口商來講,可購到急需的進口貨物,在這種情況下進出口商都會同意採用保兌信用狀。
(三)開證銀行委託保兌的功能條款
為了表示信用狀具有保兌功能,應載明如下條款:
1. 委請通知銀行保兌。
2. 本銀行(開證銀行)授權貴銀行(通知銀行)對本信用狀加以保兌。
3. 請通知受益人本信用狀由貴銀行(通知銀行)加以保兌。
4. 茲授權通知銀行對第___號信用狀加以保兌。
信用狀欲實現其保兌功能,必須明確該信用狀係不可撤銷的,才能保兌。為此,在實務中只有不可撤銷信用狀,才能予以保兌。
(四)保兌銀行承擔保兌的功能條款
開證銀行委請通知銀行對已開出信用狀加以保兌,通知銀行必須同意承擔保兌的責任和義務,兩者必須相匹配,才能表示保兌的功能。
通知銀行兼保兌銀行的責任和義務,通常是在信用狀的右下角闢有通知銀行的通知欄,在此欄內通知銀行必須作出文字說明,同意保兌的條款,此條款稱「開證銀行以外的保證條款」(Constitute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Confirming Bank in addition to th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文如下;
1. 本銀行(通知銀行)受通匯銀行(開證銀行)的委託,對本信用狀加以保兌,並在此保證,凡提交貴公司(受益人)依信用狀條款簽發的匯票,屆時由本銀行兌付。
2. 根據通匯銀行(開證銀行)的要求,本銀行確認此信用狀並藉此向貴公司(受益人) 保證,凡出具符合信用狀所列條款的匯票,屆時付款。
3. 對本信用狀予以加保並在此保證,凡向本銀行提示符合本信用狀諸條款的匯票時予以議付或承兌。
4. 本銀行對本信用狀受託加保,凡依本條款簽發的所有匯票,我銀行保證兌付。
(五)不可撤銷跟單保兌信用狀
1.保兌信用狀的開立有兩種辦法
(1)進出口商經談判雙方同意採用保兌信用狀。 開證銀行開立保兌信用狀 ,在信用狀的右下角「通知銀行的通知欄」中,由保兌銀行註明保兌承諾,而後傳送給受益人。是否須提供保證金額視情況而定;
(2)開證銀行開立信用狀,將正本傳送給通知銀行,並請保兌銀行依此信用狀條件另開一張保兌信用狀。
這種由保兌銀行開立的保兌信用狀中必須有這樣的一段文句,以資證實:
「本銀行(通知銀行兼保兌銀行)受開證銀行的指示,根據開證銀行開立的第××號信用狀的諸條件,茲開立保兌信用狀」。
若採用這種作法,是因進口商在保兌銀行開有帳號並有存款。究竟在實務中採用何種辦法,應視情況而定。
2、保兌不是擔保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採用保信用狀,其保兌的責任不同於一般的擔保。
擔保的責任是原當事人不能履行其責任時,要求擔保人負連帶責任。亦就是說,原當事人不履行其責任時應由擔保人承擔其責任。
保兌信用狀中已明確的是保兌銀行直接向受益人負責,即保兌銀行係第一付款人。換言之,保兌銀行充當和承擔第一付款人的責任,不是受益人向開證銀行要求付款,被開證銀行拒絕後,才向保兌銀行要求償付。不能把保兌信用狀(Confirmed Credit)視為擔保信用狀(Stand-By-Credit)。
3.保兌手續費
保兌銀行以其信用提供保兌並承擔風險,故必然要收取保兌手續費用(Confirming Charges 或 Confirmation Charges)。
收取費用的多少,一般來講是依據信用狀有效期限的長短而定,通常是每三個月收取一次保兌費,保兌費以銀行規定或依協商數額收費。
保兌費應由誰支付,係依信用狀約定的條款為準。
4.無保兌信用狀
凡在信用狀中未註明「保兌信用狀」(Confirmed Credit)字樣者,皆為「無保兌信用狀」(Unconfirmed Cre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