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交易风险的预防

1.慎重選擇貿易夥伴

在尋找貿易夥伴和貿易機會時,應盡可能通過正式途徑(如參加廣交會和實地考察)來接觸和了解客戶,不要與資信不明或資信不好的客戶做生意。在簽訂合同前,應設法委託有關諮詢機構對客戶進行資信調查,以便心中有數,作出正確的選擇,以免錯選貿易夥伴,自食苦果。

2.預先在買賣合同中明確信用證的內容

買賣合同是信用證的基礎,出口商日後收到的信用證其內容如何,可預先在買賣合同裡作出明確規定。大致包括:開證日期(以開到日期為準);信用證的有效期(裝船後15天在出口地到期);規定開證行、保兌行(在一定條件下);指定信用證的種類(不可撤銷、即期、可轉讓等);各類單據名稱與份數;允許分批轉運(不應限定每批裝運間隔期間,如每批間隔30天);規定出口商有權依照合同修改信用證條款,若進口商不按其要求修改,出口商有權提出損害賠償。

3. 慎重安排信用證的開發方式及條件

在信用證交易中,賣方必須嚴格按照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去裝船交單,才能取得款項。因此,賣方在訂立買賣契約時,對於有關信用證的開發方式及其條件,必須作慎重的安排與選擇,盡可能作到按自己認為滿意的方式來安排信用證的開發,並對所接受的信用證條件都有絕對的把握履行,對於沒有把握履行的條件不要訂立或要求修改。如:應要求買方在買賣契約訂立以後盡快開發信用證,以便有充分的時間來安排生產、購貨或裝船。對於新往來的客戶,宜要求對方申請其銀行開發信用證以前或申請開發信用證以後,迅速將?

出口方及銀行均需對信用證進行認真審查,審查範圍及內容主要有兩個方面:首先,核對信用證的內容與買賣合同是否一致,發現有出入的內容及無法執行的條款必須迅速要求進口商改證,而且只有收到開證行的改證通知書後方能裝運貨物,萬不可輕信客戶的允諾。其次,審查信用證的可靠性。如信用證的真偽、開證行的信用、信用證的種類、信用證的生效等。對開證行的名稱、地址和資信情況與銀行年鑑進行比較分析,發現疑點,立即向開證行或代理行查詢,以確保來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開證行的可靠性。根據《統一慣例》第8條的規定,通知行應合理謹慎地核驗所通知的信用證表面真實性。因此,通知行有責任鑑別所通知信用證的真偽。實務中,通知行往往要掌握開證銀行的簽字樣本,遠右,對此,賣方可以參考倫敦每年出版的《銀行家年鑑》(The Bankers Almanac and Year 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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