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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境小額貿易是指我國邊境地區經批准有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通過國家指定的陸地邊境口岸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企業或其它貿易機構之間的貿易活動。

  (二)對台小額貿易是指經財政部、外經貿部等部門批准的單位從事對台灣等地區一定範圍內小批量、多品種貿易的業務。按照外經貿部、財政部、海關總署[1998]外經貿台字第158號文的規定,每航次每船直接運進來自台灣的產品、運出大陸產品直接去台灣價值為5萬美元(含)以下。在對台出口中,如因批量、裝載、商品等原因有少量超出時,海關可酌情在20%幅度內掌握適當放寬。

  對邊境小額貿易及對台小額貿易出口貨物,凡海關作為報關出口,並符合稅法規定退稅範圍和手續的,經批准後,可比照一般貿易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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