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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基本概念
包銷(獨家銷售)是指出口人與國外經銷商達成協議,在一定時間內,把指定商品在指定地區的獨家經營權授予該經銷商。經銷商則承諾不經營其他來源的同類或可替代的商品。
透過包銷協議,雙方建立起一種穩定的長期買賣關係,而具體的每一筆交易,則以包銷協議為基礎,另行訂立買賣合同。

B.包銷協議
  包銷協議本身不是買賣合同,它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一般交易條件,其主要內容如下:

雙方的基礎關係。明確出口方與包銷商之間的關係是買賣關係。包銷商應自籌資金買斷商品,並自負盈虧進行銷售。

包銷的商品、地區和期限。協議應規定包銷商品的種類或型號,並對包銷商享有經營權的地理範圍作出規定,按出口商的營銷意圖和包銷商的銷售能力與所承諾的銷售數量,由雙方商定。包銷期限即為包銷協議的有效期限,通常規定為一年至兩年,也有不規定期限,只規定中止條款或續約條款。

專營權。專營權包括專賣權和專買權。前者指出口方承諾在協議有效期內不向包銷地區內的其他客戶出售包銷商品。後者指包銷商承諾只向協議出口方購買該項商品,不得向第三者購買同類商品或有競爭性的替代商品。其中專賣權是包銷協議必不可少的內容,是區別於一般經銷協議的主要條件。

包銷商品的最低數量或金額。在協議規定期限內包銷商必須向出口人承購的最低限額,也有的包銷協議對此不作規定。

包銷商品的價格和一般貿易條件。包銷商品的價格可以一次性規定,也可以在訂立買賣合同時按市場行情商定。一般貿易條件是指適合於協議期間每一筆交易的條件,如支付方式、檢驗索賠、保險,以及不可抗力等貿易條件,可在包銷協議中予以規定,以簡化日後買賣合同的內容。

廣告宣傳和費用負擔

C.包銷方式的應用

對出口商來說,採用包銷方式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包銷商的資金和銷售能力,在特定的區域建立一個穩定發展的市場。對包銷商來說,由於取得了專賣權,因而在指定商品的銷售中處於有利的地位,避免了多頭競爭導致降價減盈的局面。故其有較高的經營積極性,能在廣告促銷和售後服務中作較多的投入。

由於包銷是包銷商買斷商品後再自行銷售,所以包銷商需要有一定的資金投入和承擔銷售風險。若包銷商資金不足或缺少銷售能力,則有可能形成「包而不銷」。因此,對出口商來說,選擇一個合適的包銷商是成功地採用包銷方式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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