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GS检验知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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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驗原因——許多國家實施「全面進口監管計劃」COMPREHENSIVE IMPORT SUPERVISION SCHEME (CISS),這些國家的進口法規規定,進入這些國家的貨物必須由SGS在出口供貨國進行裝船前檢驗。SGS介入的目的是協助CISS國家政府對海關和(或)外匯管理系統的管理。

  實施CISS的國家包括:安哥拉、阿根廷、玻利維亞、布基那法索、布隆迪、柬埔寨、喀麥隆、中非、剛果共和國、象牙海岸、厄瓜多爾、幾內亞、肯尼亞、馬拉維、馬里、毛里塔尼亞、墨西哥、巴拉圭、秘魯、菲律賓、盧旺達、塞內加爾、剛果民主共和國、贊比亞。

  辦理程序——辦理SGS檢驗可按下列程序:

  1、 出口成交。

  出口商按正常的貿易程序與進口商達成出口交易,進口商再把有關這筆交易的情況通知本國的SGS聯絡辦公室,同時通知出口商需請SGS-CSTC驗貨。SGS-CSTC收到進口國SGS聯絡辦公室的通知(檢驗編號)後,傳真(郵寄)給出口商一份注明「SGS檢驗編號」(I.O.NO.)和SGS-CSTC「ICN」編號的空白驗貨申請表(RFI),通知出口商提交單據,安排驗貨。

  2、 申請檢驗。

  為安排檢驗,出口商需填寫帶有SGS檢驗編號的驗貨申請表(RFI),連同下列單據一起傳真(寄)給離驗貨地點最近的SGS-CSTC分公司。
 
  這些單據包括形式發票、形式裝箱單及零備件清單、產品技術規格資料、樣本、信用證、製造商測試報告(機器/設備)、製造商分析報告(化工/醫藥/石油/染料產品)、衛生證書(食品)、植物檢疫證書(全部農產品)、廠檢分析單(全部鋼鐵材料及其初級產品)。所有提交給SGS-CSTC的單據均要注明SGS檢驗編號(此編號見驗貨申請表)。

  在驗貨申請表上應列明供貨商的詳細資料,如聯絡人及聯繫電話、驗貨時間、驗貨地點等,以便SGS-CSTC與之聯繫,安排檢驗。出口商須在檢驗日期的3個工作日前,把RFI和上述單據交給SGS-CSTC分公司。

  3、 SGS-CSTC進行檢驗。

  由CISS國家法規要求的裝船前檢驗,SGS-CSTC不向出口商收取任何費用。出口商有義務把貨物備妥並提供必要的(搬運)勞力和設備,以便檢驗順利完成。出口商如果委託供貨商或代理安排驗貨時,出口商有義務使供貨商或代理清楚檢驗要求。如果貨物沒有按要求準備好或不具備檢驗條件,SGS-CSTC保留中止檢驗的權利。每一批在「全面進口監管計劃(CISS)」下的貨物都須由SGS-CSTC進行實物檢驗。SGS-CSTC的檢驗員將對照出口商的形式文件,檢驗貨物的規格、名稱、數量、外觀質量,必要時要抽取樣品。
 
  4、 SGS-CSTC出具證書所要求的最終文件。

  SGS-CSTC完成檢驗後,出口商須按國別將最終文件分別傳真(寄)給SGS-CSTC上海經濟事務部(EAD)。所有提交給SGS-CSTC的文件都應註明SGS檢驗編號(此編號見驗貨申請表)。如果SGS-CSTC的檢驗結果同出口商的最終文件有差異或文件不齊全,SGS會同出口商聯繫,要求修改文件、補充文件或通知進口國SGS聯絡辦公室,以取得進口商的確認。

  5、 如何獲得SGS安全標籤。

  如果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證上要求「在出口商的發票上貼SGS安全標籤」(Security Label),出口商可提交一份最終出口發票給最近的SGS-CSTC分公司,並去領取安全標籤,或要求SGS-CSTC將安全標籤郵寄給出口商。請注意,只有在完成以上1-4程序後,SGS-CSTC才會簽發安全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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