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ml
滯報金是指進口貨物向海關申報時,超過法定申報期限而需額外支付的一筆費用。其目的在於促使進口商及時完成報關手續,避免因延遲申報而影響海關監管及國家稅收。
滯報金的徵收規則
- 起始日計算: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15日開始計算滯報金,即進口貨物到達並申報進境後的第15天為滯報金起算日。
- 截止日確定:以海關正式接受申報的日期作為滯報金徵收的截止日。
- 滯報期間計算:起始日和截止日均包含在滯報期間內,即從第15天開始至海關接受申報的那一天為止的全部自然日。
- 免徵條件:如果申報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完成,則無需繳納滯報金。
滯報金的計算
滯報金的日徵收金額為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0.5‰(千分之五)。
其中,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是指海關根據相關法規確定的用於徵稅的貨物價值。
計費單位與免徵額度
- 計費單位:滯報金以人民幣「元」為計徵單位。
- 免徵規定:若計算得出的滯報金不足人民幣1元,則這部分金額予以免收。
特殊情況說明
對於保稅倉庫出庫轉進口的貨物,如果屬於非口岸貨物且進行了集中報關,超期行為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徵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規定的應徵收滯報金的情形。
百科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