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狀修改的規則如下:
1、只有買方(開證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狀;
2、只有賣方(受益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信用狀修改。
修改信用狀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凡是需要修改的內容,應做到一次性向客人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信用狀的情況。
二、對於不可撤銷信用狀中任何條款的修改,都必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後才能生效。
對信用狀修改內容的接受或拒絕有兩種表示形式:
1、受益人作出接受或拒絕該信用狀修改的通知;
2、受益人以行動按照信用狀的內容辦事。
三、收到信用狀修改後,應及時檢查修改內容是否符合要求,並分別情況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
四、對於修改內容要麼全部接受,要麼全部拒絕。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內容是無效的。
五、有關信用狀修改必須通過原信用狀通知行才具真實、有效;通過客人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請書或修改書複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
六、明確修改費用由誰承擔。一般按照責任歸屬來確定修改費用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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