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避税与偷税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关联交易,通过不合理作价转移利润。
  偷税是指纳税人使用非法手段,减轻或消除纳税义务的行为。
  例如:美国母公司(A公司)在中国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B公司),A公司委托B公司生产电脑,B公司以每台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A公司。按照我国税法规定,A、B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税务局进行反避税工作的重点就是要分析每台100元的价格是否合理。如果通过调查,发现B公司所生产的电脑实际的价格是每台200元,税务局就有理由认为A、B公司间存在通过不合理作价将利润向美国转移的问题,要将每台电脑价格调整为200元。


   二、独立交易原则
  又称“公平交易原则”
  (armslngthprinciple)。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三、转让定价
  如果一国税务机关认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经营、购销或资本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税务机关通常会将它们视为关联企业;这些企业在销售商品、转让技术、提供劳务或资金等交易中的定价行为或安排被称为转让定价。


   四、资本弱化资
  本弱化(ThinCapitalization)是指公司采用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以减少应纳税额。
例如:美国母子公司(A公司)在中国投资成立一全资子公司(B公司),A、B公司间构成关联关系。如果A公司将原定投资的资金以借款的方式提供给B公司,B公司需要向A公司支付相关的贷款利息。根据中国税法规定,B公司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B公司缴纳所得税前列支。虽然B公司所支付的利息需在中国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但因为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33%,公司的这种做法将减少在中国的应纳税额。这种做法就构成资本弱化。


   五、关联企业(关联方、独立方)
  亦称“联属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六、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FOREICNCORPORATION)
  由居民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设立在低税率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并非为其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目的,保留部分或全部利润作不合理分配的,该居民若为企业,对上述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对利润作不合理分配的,该居民若为企业,对上述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本企业当期的股息、红利收入。


   七、成本分摊协议
  是企业之间缔结的一种契约性协议,是指在产品、服务、权利(技术)的开发、生产和获得的过程中缔约各方需共摊成本、共担风险,合理界定各参与方对上述产品、服务、权利(技术)的利益份额。


   八、反避税条款
  纳税人避税的手段多种多样,除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以外,还有滥用税收协定、通过企业变更多次享受减免期优惠等方式。一般反避税条款,主要是为打击上述避税行为提供法律依据。该条款的主要目的在于威慑作用,而不是经常使用的一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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