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驗商品辦理出口換證手續

經預驗的出口商品,外貿經營單位確定裝運條件後,可持出口商品檢驗換證憑單正本(或預驗結果單、下同)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請出口換證。報驗手續與報出口檢驗相同。

出口商品檢驗換證憑單已超過檢驗有效期,或證單上的商品標記與出口商品包裝上的標記不符,以及批次錯亂、數量不符時,不得申請出口換證,應另行重新報出口檢驗。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接受申請後,首先根據合同、信用狀規定的條款,對出口商品檢驗換證憑單中記載的檢驗項目和檢驗結果進行審核,如有漏驗項目,應進行補驗。預驗商品如需分批或併批出口,在不影響原檢驗結果準確性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原檢驗結果或加權平均結果給予分證或併證;否則必須進行複驗。

預驗商品同意分批出口的,應在出口商品檢驗換證憑單上批註已出口數量後退還報驗人,供繼續出口換證用,待該批商品全部出口後,將原證單收回註銷。

對審核原檢驗結果符合外貿合同、信用狀規定要求的預驗商品,需派員進行查驗。凡商品標記和批次數量相符,品質、包裝正常,確認貨證相符,方可同意換證、放行。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產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預驗商品的查驗,稱口岸查驗,必須按照規定辦理。

預驗換證流程

預驗換證適用於長期出口的同一產品。企業可一次性完成檢驗多次分批出口。預驗結果單有效期為6個月。到期未出口需重新檢驗。預驗換證可縮短出口通關時間提高貿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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