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哪些进出口货物实行关税减免?

  關稅減免,是減徵關稅和免徵關稅的簡稱,是海關全部或部分免除應稅貨品納稅人的關稅給付義務的一種行政措施。我國海關一般將減免稅分為三類,即法定減免、特定減免和臨時減免。

  《海關法》規定的法定減免有六種貨物、物品:(1)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2)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3)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貨物;(4)規定數額以內的物品;(5)法律規定減徵、免徵的其他貨物、物品;(6)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減徵、免徵關稅的貨物、物品。

  特定減免稅和臨時減免稅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目前已實行減免稅的項目有:(1)科教用品;(2)殘疾人專用品;(3)小轎車和輕型客車國產化;(4)救災物資;(5)三資企業;(6)內資項目;(7)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8)加工貿易設備。

      臨時減免是根據國家政策需要或特殊情況,由海關總署或國務院決定,對特定時期內特定貨物實施的臨時性關稅減免。這通常與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國際關係調整等因素緊密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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