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杂货进口运输程序 船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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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的船舶保險是以船舶及其附屬品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根據船舶所處的狀態分為船舶營運險、船舶建造險、船舶停航險、船舶修理險、拆船保險和集裝箱保險等。

狹義的船舶保險就是指船舶營運險,其中又可以分為基本險、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三種。

集裝箱險的標的就是營運過程中的集裝箱,其中也可以分為基本險和特殊附加險兩種。基本險中也可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兩種。 

船舶基本險

  船舶基本險是投保船舶營運險時必須投保的一個項目,包括兩個選擇:全損險和一切險。 

船舶全損險 

  船舶全損險是船舶營運保險的一個基本險種,投保人在投保時可以選擇使用。在這一險別下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為:

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災害是指來自於自然現象的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事故,包括地震、火山爆發、閃電等。而意外事故則是被保險人意料之外的損害事故,專指船舶擱淺、碰撞、觸礁、沉沒、失蹤、火災、爆炸等。

②來自船外的暴力盜竊或海盜行為。此類海上風險過去被列為戰爭險的責任範圍。隨著海上航運的發展和船舶保險提供保險保障的需要,現在國際上各個船舶保險條款均把其列入承保範圍,並擴大了風險範圍。只要是來自船外的暴力盜竊,不論是否屬於海盜行為引起的損失,保險人均予賠償。

③拋棄貨物。這裡所指的是在被保險船舶遭遇海上危險時,拋棄貨物所引起的船舶滅失或損壞,例如因拋貨使船舶失去穩定性而傾覆沉沒,並構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

④核裝置或核反應堆發生的故障或事故。現代海上航運中,核動力的應用日益廣泛,相應地,由此發生故障或事故致使被保險船舶全損的危險必然存在,故已成為船舶保險的保險責任的組成部分。

⑤船舶機件和船殼的潛在缺陷。由合格的檢驗人員按照正常的檢驗方法不能發現的瑕疵即為船舶機件或船殼的潛在缺陷,因此導致被保險船舶的全損,保險人承擔保險 
責任。

⑥由於有關人員的過錯造成被保險船舶的全損,具體包括:裝卸或移動貨物或燃料時發生的意外事故,船長、船員有意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船長、船員或引水員、修船人員及租船人的疏忽行為,任何政府當局為了防止或減輕因承保風險造成被保險船舶損壞引起的污染(如油污風險)所採取的行動等。 

船舶一切險 

  船舶一切險是船舶營運保險的一個基本險種,投保人在投保時可以選擇使用。船舶一切險下,保險人承保的保險責任大於船舶全損險,因而其保險費率大於船舶全損險。根據我國船舶保險條款,船舶一切險下保險人承擔船舶全損險規定的各種原因造成被保險船舶的全部和部分損失,以及下列責任和費用:

①碰撞責任。這是船舶保險責任的擴展,實質上是保險人承保被保險人依法在船舶碰撞中向第三人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即負責因被保險船舶與其他船舶碰撞或觸碰任何固定的、浮動的物體或其他物體而引起被保險人應負的法律賠償責任。實踐中包括:被碰撞船舶的損失或修理費用,被碰撞船舶所載貨物的滅失及費用,由於被碰撞船舶或其所載財產造成的污染或玷污而產生的責任和費用等。但是,保險人對於船舶碰撞引起的人身傷亡或疾病,被保險船舶所載的貨物或財物或其所承諾的責任,清除障礙物、殘骸、貨物或任何其他物品,任何浮動的、固定的財產或物體的污染或玷污(包括預防措施或清除費用)等,概不負責。

②共同海損和救助。保險人負責賠償被保險船舶的共同海損、救助、救助費用的分攤部分。如果被保險船舶發生共同海損犧牲的,保險人賠償全部損失,而無須被保險人先行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攤額。我國船舶保險條款在一切險的共同海損和救助責任中還規定,當所有分攤方均為被保險人或當被保險船舶空載航行並無其他分攤利益方時,共同海損理算應按《北京理算規則》(第5條除外)或明文同意的類似規則辦理,如同各分攤方不屬同一人一樣,保險人予以相應賠償。其目的是鼓勵被保險人積極搶救,避免被保險船舶全損。

③施救費用。由於承保風險造成船舶處於危險之中,被保險人為了防止或減少其在船舶保險中可以得到賠償的損失而進行施救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予以賠償。而且,保險人對此承擔的賠償責任是在船舶保險其他條款規定的賠償責任之外,但不得超過船舶的保險金額。 

船舶保險除外責任 

  海上船舶保險全損險和一切險中,保險人的除外責任完全一致,保險人在該船舶保險中,對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不予負責:

①由於被保險船舶開航時不具備適航條件所造成的損失。我國船舶保險條款規定:「不適航,包括人員配備不當、裝備或裝載不妥,但以被保險人在船舶開航時,知道或應該知道此種不適航為限。」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促使船方重視船舶的適航性,減少船舶受損的風險。當然,被保險船舶在開航時不適航,而船東不知道的,保險人還應承擔保險責任。

②由於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為所造成的損失。被保險人通常是指船東或實際行使船東權利來調動和使用船舶的人(如船舶經營人),而被保險人的代表則指負責專門業務,指揮船舶經營運輸的人,如航運、調度、船技、海監部門的工作人員。出於這些人的疏忽或故意造成被保險船舶的損失,不屬於海上航運的意外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③被保險人克盡職責應予發現的被保險船舶的正常磨損、鏽蝕、腐爛或保養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狀態部件的更換或修理。由於被保險船舶的正常磨損、鏽蝕、腐爛等是船舶正常營運的必然現象,而保養不周是被保險人未克盡職責,更換或修理被保險船舶是保持船舶適航的必要條件。這些不屬海上風險,保險人不承擔責任。

④船舶戰爭、罷工險條款承保和除外的責任範圍。 

船舶附加險 

  船舶保險附加險是以承運人在船舶營運中的期得運費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期得運費是在貨物抵達目的港後由收貨人支付給承運人的。如果貨物因故不能送達目的港,承運人就收不到運費。為此承運人往往在期得運費的航次中在投保船舶險時一併投保運費附加險。目前我國船舶保險條款中沒有運費附加險的規定。實際業務中,我國保險公司參照I. T. C. 條款,在承保船舶保險時一併承保在船舶費用險內,而船舶費用險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船舶保險金額的25% ,並以全損為限。 

船舶特殊附加險 

  船舶特殊附加險主要是戰爭險和罷工險。按國際船舶保險市場的習慣,已保了戰爭險,再加保罷工險時一般不再加收保險費,所以一般被保險人同時投保戰爭險和罷工險。 

船舶戰爭、罷工險的保險責任 

  作為船舶保險的附加險,該戰爭、罷工險專門承保因戰爭、罷工造成被保險船舶的損失。根據我國船舶戰爭、罷工險條款的規定,其承保責任包括下述原因造成被保險船舶的損失、碰撞責任、共同海損和救助或施救費用:

①戰爭、內戰、革命、叛亂或由此引起的內亂或敵對行為;

②捕獲、扣押、扣留、羈押、沒收或封鎖(但是,必須從發生之日起滿6個月保險人才予受理);

③各種戰爭武器,包括水雷、魚雷、炸彈;

④罷工、被迫停工或其他類似事件;

⑤民變、暴動或其他類似事件;

⑥任何人懷有政治動機的惡意行為。 

船舶戰爭、罷工險的除外責任 

  保險人在該船舶附加險中,對由下列原因引起的被保險船舶的損失、責任或費用,不承擔保險責任:

①原子彈、氫彈或核武器的爆炸(在此,主要指的是將上述武器用於消滅對方之目的的爆炸,不包括核武器試驗)。

②由被保險船舶的船籍國或登記國的政府或地方當局所採取的或命令的捕獲、扣押、羈押或沒收(因為,這些行為多出於政治原因,已超出戰爭風險的範圍)。

③被徵用或被徵購。

④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之間爆發的戰爭(不論宣戰與否)。 

碰撞責任 

  碰撞責任是船舶保險合同中有關保險人承擔碰撞賠償責任的基本條款。但是,該條款僅適用於被保險人因其被保險船舶與其他船舶碰撞造成損失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碰撞責任是船舶保險合同中普遍承保的內容。不過,保險人予以賠付的數額是不同的。以英國倫敦保險協會的船舶保險條款為例。該協會1983年修訂的新船舶保險條款,將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的碰撞賠償責任的賠償範圍規定為被保險人支付給第三者的損害賠償數額的3/4,故此條款又稱為「四分之三碰撞責任條款」。我國船舶保險條款中沒有這一獨立條款,但按責任範圍的規定,保險人對被保險船舶的碰撞責任承擔4/4的保險賠償責任。 

海運條款 

  海運條款是船舶保險合同中的一個基本條款。我國參照國際海上保險慣例,亦在船舶保險條款中規定了海運條款。其主要目的是要求被保險船舶不能從事海上拖帶或救助服務;不得與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直接裝卸貨物,包括駛近、停靠和離開;禁止被保險船舶從事為拆船或為拆船出售目的的航行。在此限制範圍內,除非被保險人事先徵得保險人的同意,並接受修改後的承保條件及加付所需的保險費,或者對於為了拆船或為拆船而出售的航行另行投保航次保險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否則,因此造成的損失和對第三人的責任,保險人不負責任。 

招標條款 

  招標條款是船舶保險合同中有關被保險船舶的招標修理及其損失補償的基本條款。該條款規定了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在船舶招標修理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保險人的補償範圍。 

  我國船舶保險條款中規定的招標條款,吸收了I. T. C. 的招標條款的基本內容,但又略有區別。具體表現在:

①在規定保險人對招標和再次招標的決定權和否決權的同時,賦予被保險人決定船舶修理地點的權利,但是,被保險人行使該權利的條件是必須像一個精打細算的未投保的船東那樣,對受損船舶的修理進行招標,並接受最有利的報價。如果被保險人沒有這樣做,保險人有權對被保險人決定的修理地點行使否決權,或從賠款中扣除由此而增加的任何費用。

②保險人對於招標修理的補償,限於被保險人按保險人要求而發出招標通知起至接受投標時止所支付的燃料、物料及船長、船員的工資和給養,並以船舶當年保險價值的30%為限。 

航行區域條款 

  航行區域條款是船舶保險合同限制被保險船舶的航行範圍的特約條款。海上運輸涉及到世界各個水域,但是,由於船舶航行的航線、區域、季節的不同,其所受的海上風險也不一樣。因此,為了避免特殊風險,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特別約定被保險船舶在某些區域或在一定時間的某些地區不能駛入。比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保中國的遠洋船舶時,往往在保險單上規定航行區域為世界各地,但是,波羅的海、斯德哥爾摩、塔林一線以北海域,每年11月15日至翌年5月5日期間不得駛入。因為,這一時間在這一區域為冰凍季節,船舶航行有可能遭遇冰山碰撞的危險。1912年鐵達尼號輪首航紐約即在此區域被冰山撞沉就是典型事例。如果被保險船舶未經保險人同意,在航行區域條款所禁止的時間駛入禁止區域而發生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當然,被保險船舶在事先徵得保險人同意,並加交保險費後駛入禁行區的除外。 

退費條款 

  退費條款是規定保險費退還事宜的條款,在船舶保險合同中普遍適用的基本條款。我國船舶保險條款對於定期保險,退費辦法為:

①被保險船舶退保或保險終止時,保險費自保險終止之日起,按淨保險費的日比例計算退還保險費。

②被保險船舶無論是否在船廠修理或裝卸貨物,停泊在保險人同意的港口或區域內超過30天時,停泊期間的保險費按淨保險費的日比例的50%計算退費。如果經過30天的停泊期分屬同一保險人的兩張連續保險單,停泊退費應按兩張保險單所承保的天數分別計算。對於航程保險,自保險責任開始,一律不辦理退保和退費。 

姐妹船條款

  姐妹船條款是對屬於同一個所有人的船舶之間相撞造成的損失進行賠付的基本條款。理論上說,同一主體本身不存在侵權行為,也無所謂賠償責任,所以保險人不應承擔保險責任。但同一所有人的不同船舶之間如果發生碰撞,也會造成巨大損失。基於保險的目的和職能,為穩定海上航運的正常秩序,擴大船舶保險的保障作用,吸引保戶,保險人往往在船舶保險合同上規定姐妹船條款,承擔被保險船舶的碰撞賠償和救助報酬的保險責任。該條款為國際保險市場廣為採用。我國船舶保險條款未規定獨立的姐妹船條款,但有類似的規定。例如,該條款的第10條第6款規定:「被保險船舶與同一船東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機構經營的船舶之間發生碰撞成接受救助,應視為第三方船舶一樣,本保險予以負責。」 

共同海損條款 

  共同海損條款是船舶保險合同中有關處理共同海損的基本條款。一般是規定保險人對於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的賠償範圍及共同海損的理算規則的適用。我國船舶保險條款沒有獨立的共同海損條款,而是把有關共同海損的內容規定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列。按其規定,保險人在此保險中負責賠償被保險船舶的共同海損、救助費用的分攤。被保險船舶發生共同海損犧牲的,被保險人可獲得全部賠償,而無須先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攤額。同時,共同海損的理算應按有關合同規定適用的法律或慣例辦理。如果運輸合同無此規定,則按《北京理算規則》或其他類似規則辦理。 

自動復原條款 

  自動復原條款的全稱為「自動恢復保額條款」,是船舶保險中特別附加條款。自動復原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對於被保險船舶的損壞予以修理或重置後,保險標的的價值又恢復到原來完好狀態的水平,其保險金額自動恢復為船舶保險合同的原來的金額。當然,被保險人應按日比例補交自發生損失之日起至保險終止時的保險金額恢復部分的保險費。 

無慣例扣減條款 

  無慣例扣減條款是船舶保險合同中有關保險人放棄「以新換舊」扣減權利的條款。按照海上保險的習慣,保險人對於被保險船舶的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進行賠付時,有權對修理船舶時所更換的新部件超過舊部件的部分價值扣減。但是,若船舶保險合同規定了無慣例扣減條款時,則保險人放棄了這一扣減權利,對於修理船舶新換的部件全部賠償,不扣除折舊。該條款已為國際船舶保險市場普遍採用。英國倫敦保險協會的I. T. C. 條款和我國船舶保險條款均有此類規定。 

雙重價值條款 

  雙重價值條款是海上船舶保險合同的一項特約條款。該條款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協商,規定了被保險船舶的兩種保險價值,分別作為處理全損理賠和部分損失理賠的依據。由於在海上船舶保險關係中,保險標的價值較高,被保險人希望降低保險金額,少付保險費,而保險人則希望按保險價值投保,多收保險費。為了解決這一矛盾,雙方當事人可以在船舶保險合同中約定雙重價值條款。如果發生被保險船舶全損時,按低的保險金額計付賠償金額,如果發生被保險標的的部分損失,則按高的保險金額賠付。訂有此類特約條款的船舶保險合同按船舶保險的全損險和一切險之間的折衷費率計收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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