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避稅與偷稅
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關聯交易,通過不合理作價轉移利潤。
偷稅是指納稅人使用非法手段,減輕或消除納稅義務的行為。
例如:美國母公司(A公司)在中國設立一個全資子公司(B公司),A公司委託B公司生產電腦,B公司以每台100元人民幣的價格賣給A公司。按照我國稅法規定,A、B公司之間的交易構成關聯交易。稅務局進行反避稅工作的重點就是要分析每台100元的價格是否合理。如果通過調查,發現B公司所生產的電腦實際的價格是每台200元,稅務局就有理由認為A、B公司間存在通過不合理作價將利潤向美國轉移的問題,要將每台電腦價格調整為200元。
二、獨立交易原則
又稱「公平交易原則」
(armslngthprinciple)。
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
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係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
三、轉讓定價
如果一國稅務機關認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在經營、購銷或資本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擁有或控制關係,稅務機關通常會將它們視為關聯企業;這些企業在銷售商品、轉讓技術、提供勞務或資金等交易中的定價行為或安排被稱為轉讓定價。
四、資本弱化資
本弱化(ThinCapitalization)是指公司採用貸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進行的投資或者融資,以減少應納稅額。
例如:美國母子公司(A公司)在中國投資成立一全資子公司(B公司),A、B公司間構成關聯關係。如果A公司將原定投資的資金以借款的方式提供給B公司,B公司需要向A公司支付相關的貸款利息。根據中國稅法規定,B公司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B公司繳納所得稅前列支。雖然B公司所支付的利息需在中國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因為中國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33%,公司的這種做法將減少在中國的應納稅額。這種做法就構成資本弱化。
五、關聯企業(關聯方、獨立方)
亦稱「聯屬企業」,是指有下列關係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係;(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
六、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FOREICNCORPORATION)
由居民直接或者間接擁有或控制的、設立在低稅率國家或地區的企業,並非為其直接從事經營活動的目的,保留部分或全部利潤作不合理分配的,該居民若為企業,對上述利潤不作分配或者對利潤作不合理分配的,該居民若為企業,對上述利潤中歸屬於本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本企業當期的股息、紅利收入。
七、成本分攤協議
是企業之間締結的一種契約性協議,是指在產品、服務、權利(技術)的開發、生產和獲得的過程中締約各方需共攤成本、共擔風險,合理界定各參與方對上述產品、服務、權利(技術)的利益份額。
八、反避稅條款
納稅人避稅的手段多種多樣,除轉讓定價、成本分攤協議、受控外國公司、資本弱化以外,還有濫用稅收協定、通過企業變更多次享受減免期優惠等方式。一般反避稅條款,主要是為打擊上述避稅行為提供法律依據。該條款的主要目的在於威懾作用,而不是經常使用的一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