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裝箱海運危險貨物的裝載
所謂危險貨物是指具有引火爆炸或貨物本身具有毒性、腐蝕性、氧化性,並可能對人體的健康和財物遭受損害的運輸對象的總稱。
(1)了解集裝箱海運危險貨物的裝載規則。用海運集裝箱裝載出口的危險貨物時,應事先了解和遵守目的港所在國的有關規定,如美國的聯邦章程規則、英國的藍皮書、聯合國的政府間海事組織規則等。 在接收危險貨物時,先要調查清楚該危險貨物的性質、危險等級、標誌、裝載方法、包裝容器、發生事故時應採取的措施等。另外,還要核對裝卸港的危險貨物規則。
(2)裝載方法。裝載危險貨物前,先要仔細檢查集裝箱的強度、結構是否適合裝載危險貨物,並對海運集裝箱進行徹底清掃,裝載時必須使該危險貨物不會產生移動、翻倒、衝擊、摩擦、壓壞、洩漏等危險。 固定貨物選用的材料應具有更大的安全係數和強度。危險貨物的任何部位都不能突出集裝箱外。危險貨物裝卸時,嚴禁拋扔、摔碰、墜落、翻滾,避免貨物之間的碰撞、摩擦。
(3)混裝的限制。不同種類的危險貨物要禁止混裝在同一集裝箱內,因此,同一集裝箱內只裝同一等級的危險貨物。不過即使是同一等級的危險貨物也只限於裝同一品種的危險貨物。這是因為雖是同一等級的危險貨物,但相互作用時也可能發生危險。另外,當危險貨物與非危險貨物相互作用可能產生危險時,也不能裝在同一集裝箱內。危險貨物與雜貨混裝時,應將危險貨物裝在集裝箱箱門附近,以備萬一發生事故時便於處理。
(4)標誌。集裝箱裝載危險貨物時要把該危險貨物的分類名稱和標誌標示在集裝箱外表面容易看到的位置上,圖案、形狀要醒目。應使用同一規定的危險貨物標誌。
(5)集裝箱危險貨物清單。集裝箱裝載危險貨物時,裝箱人要按箱編製記載「集裝危險貨物清單」,並在清單上附記有關表明該危險貨物的容器、包裝、標誌、裝載方法等有關 規則要求,適合於運輸狀態等內容,提交給承運人。記載事項有:
1)集裝箱號。
2)發貨人的姓名、名稱和地址。 3)收貨人的姓名、名稱和地址。
4)危險貨物的分類、項目、品種、貨名以及容器和包裝的名稱。
5)危險貨物的件數和重量或容積。
6)裝載檢查。
(6)裝箱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局船舶載運外貿危險貨物申報規定》中規定: 凡船舶載運下列危險貨物進港或過境, 船舶或其代理人在申報時應提供有關貨物特性、安全作業注意事項、人員防護及其他有關資料。這些貨物有:
1)放射性物質;
2)感染性物質;
3)新的有機過氧化物;
4)《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 未另列明」的物品;
5)散裝液體化學品。
另外,凡使用集裝箱裝運危險貨物的,應提交經港務監督考核的裝箱檢查人員現場檢查後簽發的《集裝箱裝箱證明書》。此證明書應由裝箱現場檢查員填寫, 一式兩份, 正本應於集裝箱裝船三天前向港務監督提交, 副本應在辦理集裝箱移交時交付給承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