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简称《规程》(2024年版)),自4月10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民法典》的颁布对民事主体、物权等内容做出了较大调整;注销未登记船舶专项整治经验需要建立常态化、机制化措施予以巩固;信息系统的应用为优化航运经商环境提供更多可能;内外部改革等都需要对现行规定做出调整和衔接。

  《规程》(2024年版)主要修订了四个方面内容——

  贯彻落实《民法典》要求。进一步明确船舶所有权登记主体,法人分支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增加船舶抵押期间转让船舶所有权相关规定,抵押期间转让船舶所有权不影响已登记的船舶抵押权;明确光船租赁期间船舶转让所有权相关规定,落实“买卖不破租赁”精神,保障光船承租人合法权益。

  加强注销未登记船舶长效管理。分类细化船舶注销登记证明文件,规范注销要求;增加注销船舶信息收集、核实、传递,上下港船舶登记机关实现注销船舶监管“接力”;增加船舶登记机关主动注销船舶国籍登记程序,行政许可实现管理闭环。

  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扩大自贸区国际船舶登记便利举措适用范围,明确特定可查询证书、重复材料免于提交;理顺交叉业务办理流程,删除船舶所有权证书等产权类证书上“船舶呼号”项;扩大船舶登记资料查询主体,满足更多船舶信息查询需求。

  推进业务改革走深走实。调整船舶名称核定程序,船名先预留再核定;调整船舶识别号授号程序,增加直属局核查环节。

  全媒记者 张亚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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